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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【公务员法】公务员的职位聘任

    信息发布者:LLNS888888
    2018-09-08 10:04:34   转载





    职位聘任



      1、机关根据工作需要,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,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。


      2、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,不实行聘任制。


      3、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,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。


      4、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。


      5、机关聘任公务员,应当按照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原则,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,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、义务。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。


      6、聘任合同的签订、变更或者解除,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。


      7、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,职位及其职责要求,工资、福利、保险待遇,违约责任等条款。


      8、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。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,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。


      9、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,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。


      10、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。


      11、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、公正、及时处理的原则,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。


      12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、聘用机关的代表、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。


      13、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,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,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仲裁裁决生效后,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,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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